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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联盟章程

湖北省应用型高等学校联盟章程

Applied Universities Alliance in Hubei Provinc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湖北省应用型高等学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联盟是以应用型高等学校为主,有关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等自愿组成的非独立法人的协作组织。

第二条  联盟的住所:设在湖北理工学院,地址是湖北省黄石市桂林北路16号。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贯彻落实国家、湖北省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决策部署,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为联盟内高校向应用型转型服务,全面推动高校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建设、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促进高校更好地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联盟的目标:

总体目标:把联盟打造成为全国地方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的平台。

具体目标:

(一)打造联盟成员交流的平台:促进联盟成员间的交流,总结交流各自转型发展经验,研究解决转型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打造联盟成员共享的平台:促进联盟成员间的合作,互利共享转型发展的平台和成果;

(三)打造联盟成员咨询的平台:促进联盟成员转型发展的理论研究,为政府相关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决策提供咨询;

(四)打造联盟成员服务的平台:为联盟成员与地方政府、社会企业的合作牵线搭桥,推动联盟成员单位转型发展、特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联盟的活动接受湖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域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省属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理论研究,推进联盟成员单位改革创新。

(二)代表联盟成员提出指导转型发展、建设应用型高校的政策和制度建议。

(三)总结、宣传和推广转型发展试点改革优秀成果和建设高水平应用型高校先进经验。

(四)指导成员单位加强学校规划,强化顶层设计,加快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优化课程设置,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五)促进联盟成员的交流合作和资源共享,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推动国际合作。

(六)配合教育厅建立应用型高校的评价、评估体系,开展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的检查。

(七)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和其他社会服务活动。

(八)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受教育厅委托开展与国外应用型高校、联盟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开展活动的地域:主要在湖北省境内开展活动。

第三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加入联盟:

(一)湖北省转型发展试点改革高等学校;

(二)湖北省内以应用型为办学定位的高等学校;

(三)政府部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

(四)相关的高教园区、科技创新园区;

(五)被邀请的专家、学者等个人会员。

第九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书;

(二)在教育厅指导下通过联盟成员代表现场考察;

(三)经联盟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理事会的各项工作,向理事会提出议案,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三)对理事会的决定提出异议和复议;

(四)优先获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自由退出联盟。

第十一条  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决议,及时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根据联盟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数据等;

(二)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与联盟成员共享资源;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合作交流;

(四)承办联盟会议。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未经同意,二年不参加本联盟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不履行义务或达不到成员基本条件时,联盟可督促其改正,拒绝改正的,可劝其退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成员由联盟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的章程及联盟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审定联盟工作方针和计划任务。

(五)审批新成员的加入。

(六)决定召开联盟理事会会议及相关会议。

(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八)决定联盟年费和审查财务预决算。

(九)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首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由发起单位民主协商产生。

第十六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必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单位提议,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到会且半数以上理事投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工作安排、人事变动需调整人选的,由联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推荐人选接任,报理事会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联盟理事会议每1-2年召开一次,原则上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到会才能召开。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参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参会。

第十条  联盟采取轮值主席制度,轮值主席单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1-2年。首届轮值主席单位由理事长单位兼任。

二十条  联盟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由理事长推荐,副秘书长由各副理事长推荐,理事会批准任命。

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闭会期间,由联盟轮值主席单位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主持联盟的工作,指导、协调联盟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贯彻落实理事会制定的各项计划任务,筹集联盟经费,沟通信息,负责文字档案、建章立制等工作。

第二十条  联盟可以聘请相关领导、专家出任理事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聘请专家担任顾问。

第二十条  联盟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在联盟取得工作报酬。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和若干专门委员会。专家组和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相关会议。

第二十条  联盟在下列情况下予以终止

(一)自然终止。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终止的。

(二)无新经费来源且无经费的。

(三)理事会成员提议终止。由四分之三及以上理事单位提议,通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终止的。

联盟终止的决定由秘书处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联盟成员单位。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条  联盟为非盈利组织,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秘书处单位提供日常办公经费;

(二)由联盟年会采用会费形式收取;

(三)政府资助;

(四)赞助;

(五)其他正当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委托秘书处所在单位财务处代管,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财务预决算由秘书处负责提交,并每年向理事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联盟的资产按其来源其产权属性不变;社会捐赠的资产由秘书处单位代为保管,由秘书处调度使用。社会捐赠的资产按资产管理予以折旧,若联盟解散还有残值的予以拍卖并捐赠给社会。

第六章 附 则

三十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由联盟秘书处提出修改建议,经联盟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本章程于2016年12月经联盟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数据更新至2018年05月14日)